近日,一位十分年輕的顧客到卷煙零售戶李先生的店鋪買煙,按照規定店主李先生要求顧客出示身份證,然而這位顧客說自己忘記帶身份證,并且向店主李先生保證自己已經是滿18周歲的成年人。這種情況,店主李先生是否可以將卷煙賣給顧客呢?
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“學校、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、酒、彩票銷售網點。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、酒、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。煙、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、酒或者彩票的標志;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,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。”
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“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、第五十九條第一款、第六十條規定的,由文化和旅游、市場監督管理、煙草專賣、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,給予警告,沒收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;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、吊銷相關許可證,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。”
綜上,向年齡不確定的人士出售卷煙須要求其出示身份證,證明其是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,否則不得私自出售給對方,向未成年人售煙會受到相關處罰。因此,卷煙零售戶李先生不應香煙售賣給該年青人。(通訊員 丁子鈺)